集安企业债务:股东责任、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

一、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出现欠款情况,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此后,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并无关联。

二、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

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
  1.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
  1.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
  1.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避免超期,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 若债务存在担保,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

三、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

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集安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东南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隔鸭绿江相望,边境线长203.5公里,是我国对朝三大口岸之一;西南与辽宁省接壤,北与通化市接壤。气候宜人,四季分明,风景秀丽,素有吉林”小江南”之称。全市幅员面积为3217平方公里,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1个乡镇、3个街道,126个行政村,总人口230373人。有汉族、朝鲜族、满族等9个民族,是中国东北的边陲重镇和长白山地区商品的重要集散地。全市辖4个街道、9个镇、1个乡、1个民族乡:团结街道、黎明街道、通胜街道、城东街道、青石镇、榆林镇、花甸镇、头道镇、清河镇、台上镇、财源镇、大路镇、太王镇、麻线乡、凉水朝鲜族乡。集安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公元前37年,我国北方少数民族高句丽在鸭绿江中游和浑江流域建立政权,公元3年,高句丽迁都国内城(今集安市区),集安作为高句丽都城长达425年。公元668年高句丽灭亡后,又经历了渤海、辽、金、元、明各朝。清光绪28年(1902年)建立辑安县,1965年改为集安县,1988年5月改为集安市,1988年7月被省政府确立为省级经济开发区,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集安市属亚温带大陆性气候,长白山系的老岭山脉由东北向西南横贯全境,是吉林省高温多雨区域,气候宜人,风景秀丽,素有”吉林小江南”之美誉。全市年平均气温6.5摄氏度,无霜期150天左右,年降水量800-100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