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集安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东南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隔鸭绿江相望,边境线长203.5公里,是我国对朝三大口岸之一;西南与辽宁省接壤,北与通化市接壤。气候宜人,四季分明,风景秀丽,素有吉林”小江南”之称。全市幅员面积为3217平方公里,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1个乡镇、3个街道,126个行政村,总人口230373人。有汉族、朝鲜族、满族等9个民族,是中国东北的边陲重镇和长白山地区商品的重要集散地。全市辖4个街道、9个镇、1个乡、1个民族乡:团结街道、黎明街道、通胜街道、城东街道、青石镇、榆林镇、花甸镇、头道镇、清河镇、台上镇、财源镇、大路镇、太王镇、麻线乡、凉水朝鲜族乡。集安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公元前37年,我国北方少数民族高句丽在鸭绿江中游和浑江流域建立政权,公元3年,高句丽迁都国内城(今集安市区),集安作为高句丽都城长达425年。公元668年高句丽灭亡后,又经历了渤海、辽、金、元、明各朝。清光绪28年(1902年)建立辑安县,1965年改为集安县,1988年5月改为集安市,1988年7月被省政府确立为省级经济开发区,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集安市属亚温带大陆性气候,长白山系的老岭山脉由东北向西南横贯全境,是吉林省高温多雨区域,气候宜人,风景秀丽,素有”吉林小江南”之美誉。全市年平均气温6.5摄氏度,无霜期150天左右,年降水量800-1000毫米。